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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欠债不还者大有人在。其中,有的是老赖根本不想还,有的则是除养老金或一处住房外,确实无其他钱财。那么,追债无果时,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养老金、房产或其配偶财产呢?以下3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例1】
虽是养老钱也可以冻结划扣
老赵退休后和他人合伙做生意,结果亏了本不说还欠马某12万元。法院判决老赵立即归还欠款,但老赵根本无力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马某要求冻结老赵的养老金账户。
老赵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是用于安度晚年的专用资金,法院无权冻结。可是,法院认为,老赵每月可领的养老金大大超出了其基本生活所需,遂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老赵的养老金账户,留出必要的生活费。在裁定书作出6个月后,法院将老赵的第一笔养老金划转给马某。
【点评】 职工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专项资金,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养老保险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具有工资属性,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指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老赵的养老金账户,并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2】 “老赖”只有一套房也可拍卖 陶某热衷于炒股,全部工资收入炒空后,又找亲戚沈某借款30万元想翻本,结果又亏了。6个月的借款期满后,沈某因讨债无果向法院起诉并且胜诉。由于陶某经常在上班时间炒股,被公司辞退后失去了收入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过,陶某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沈某想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用于还款,陶某提出异议,认为他今后的养老就靠这套房产了,法院不会且无权强制执行该房产。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由此可见,陶某的唯一一套住房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或拍卖。在拍卖后,法院通常参照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陶某的生活费用,剩余房款用于偿还其欠债。 【案例3】 配偶名下财产不得随意执行 徐某向黄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黄某只好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徐某在1个月内还清本息。 由于徐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证后,发现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后,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徐某的丈夫吴某名下有一处价值160万元房产的信息,要求法院予以查封和拍卖,但被法官拒绝。 【点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不得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就本案而言,法院能否拍卖、变价吴某名下的房产,涉及到以下两个事实的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徐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该5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徐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而只能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因此,黄某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吴某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徐某所借50万元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且吴某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黄某的债权就暂时无法实现,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终结执行后,如果黄某发现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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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来申请笔迹鉴定
欠条纠纷越来越频繁 因为欠条而发生的纠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越来越频繁,由于民间借贷书写的欠条都较为随意,很多时候都未按照规范的借贷合同来进行,而在欠条书写方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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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如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可以运用督促程序代替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