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讨债网站

首页 > 讨债技巧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来源:七天讨债网站 发布时间:2023-04-02 23:16:18   浏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版权声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92931523@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信息